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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国有关氢镍电池产品的环保与安全法规

2008-12-23 来源:本站 阅读数:次  文字选择: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 号指令》(RoHS 指令):从2006 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
2002/525/EC号指令: 2002 年6月颂布,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电动汽车用电池。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 指令):2003 年2 月13 日颁布,该指令规定:对于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对于在2005 年8 月13 日前投放市场(用于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产品报废(“历史垃圾”)后的管理处置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

    《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草案)》:2003 年8 月1 日,欧委会通过了该草案。该草案引入了“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选择设计方案时应合理平衡产品的环境表现与产品安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性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令同时规定制造商应该根据欧委会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加贴CE 标志,否则产品不得上市。指令草案规定制造商如果是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的参与成员或其产品被欧盟授予了生态标签,则可视为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由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往往无法参与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此要求无形中使欧盟产品以及其制造商处于有利地位,对欧盟外制造商和产品构成歧视。

    《化工品注册、评估与许可规则》(REACH 规则):2003 年10 月29 日颁布,该规则取代现行7 个化工品管理法规,用统一的“注册-评估-许可”体系来管理化工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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